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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288号

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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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3。法定代表人宋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京东,董事长。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3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亿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不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应适用民诉法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结合装饰公司的事实情况和诉讼请求,应以华亿公司住所地对本案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据此,华亿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装饰公司对于华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装饰公司系以建设���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华亿公司立即给付工程结算价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华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险峰

审 判 员  王 瑞

代理

审判员     蔡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