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15号
原告:姚云鹏,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姚桥村。
被告:王治瑶,男,生于1946年5月17日,汉族,现因涉嫌犯罪在德阳监狱服刑。
被告:王绍兰,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被告:王绍蓉,女,生于1971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被告:王绍琼,女,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原告姚云鹏与被告王治瑶、王绍兰、王绍蓉、王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超独任审判。由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唐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