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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15号

姚云鹏与王治瑶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云鹏,王治瑶,王绍兰,王绍蓉,王绍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15号

原告:姚云鹏,男,生于1969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姚桥村。

被告:王治瑶,男,生于1946年5月17日,汉族,现因涉嫌犯罪在德阳监狱服刑。

被告:王绍兰,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被告:王绍蓉,女,生于1971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被告:王绍琼,女,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

原告姚云鹏与被告王治瑶、王绍兰、王绍蓉、王绍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超独任审判。由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唐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