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行初12号

白振友、廖丛兰等与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友,廖丛兰,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王兴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初12号

原告:白振友,男,194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廖丛兰,女,194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白振友妻子。

委托代理人:白雪松,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兴永,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友、廖丛兰诉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兴永公开王兴永宅基地使用证信息一案中,原告白振友、廖丛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告白振友、廖丛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友、廖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振友、廖丛兰负担。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杨月清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