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初12号
原告:白振友,男,194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廖丛兰,女,194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白振友妻子。
委托代理人:白雪松,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兴永,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友、廖丛兰诉被告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兴永公开王兴永宅基地使用证信息一案中,原告白振友、廖丛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告白振友、廖丛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友、廖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振友、廖丛兰负担。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杨月清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