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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78号之一

孙兆关、淄博铭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兆关,淄博铭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兆关,男,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铭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韩克进,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兆关与被执行人淄博铭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第111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铭城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兆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第111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