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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141号

张小军、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军,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

被执行人: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南富民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白志刚。本院在执行张小军与临邑泰亨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