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学炳,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张德敏,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张德现,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学炳、张德敏、张德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586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因数额太小,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暂不要求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吴学炳名下有汽车叁辆,被执行人张德现名下有汽车捌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暂不要求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2月27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