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749号
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0840-6,住所地:衢州市五环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华,总经理。
被告:管素花,女,成年,住衢州市。
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素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市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海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