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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804号

龙雄与许元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雄,许元龙,龙雄,许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804号

原告:龙雄,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许元龙,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原告龙雄与被告许元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龙雄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龙雄负担。

审判员 杨 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