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804号
原告:龙雄,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被告:许元龙,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原告龙雄与被告许元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龙雄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龙雄负担。
审判员 杨 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