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137号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被申请人梁中,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土资罚[2016]20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2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2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由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