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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32号

章某某、连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某某,连某某,黎某某,吴某某,黎二某,廉二某,廉三某,张二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二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廉二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廉三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二某。再审申请人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连某某、黎某某、吴某某、黎某某、廉二某、廉某某、张二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对本案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章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听证中,章某某提交黎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和李玉船等人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黎某某收到章某某支付的工程款,就涉案工程章某某与黎某某等人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黎某某质证称,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章某某的主张,李玉船等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1、章某某申请再审的新的证据,包括黎某某向章某某出具的收条和李玉船等人的证人证言。黎某某的收条仅能证明其收到了章某某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不能证明其承揽了涉案工程。章某某应当向原审申请李玉船等人出庭作证,李玉船等人的证人证言不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故,对章某某的该项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2、按工作成果还是按工作时间计付报酬,是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标准之一。本案中,章某某与黎某某等人约定,按照工日计付报酬。故,一审认定连某某与章某某形成雇佣关系,并判令章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键

审判员 邹 伟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