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436-8号

李新培、杜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培,杜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36-8号

申请人:李新培,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杜雷,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雷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杜雷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荣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