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839号
申请执行人:孔淑兰,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孔淑兰诉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2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3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425元、执行费545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8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锦川
审判员 汪 波
审判员 马中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