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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恢5号之四

张永军与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7)川1781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军,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张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伟的银行存款20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武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