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赵进
被执行人:洪旭昆本院在执行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洪旭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书记员 : 王 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
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赵进
被执行人:洪旭昆本院在执行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洪旭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书记员 : 王 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