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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恢9号

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进,洪旭昆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赵进

被执行人:洪旭昆本院在执行赵进与洪旭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洪旭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书记员 : 王 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