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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206号

申请人江苏苏计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邦物流有限公司、余星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苏计石化有限公司,南京康邦物流有限公司,余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计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9601-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墨香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巧兰。被执行人南京康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5508342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余星星。被执行人余星星,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江苏苏计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康邦物流有限公司、余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星星名下车辆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