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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5号

闫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代某某,该组组长。权利人闫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我院提交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