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代某某,该组组长。权利人闫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向我院提交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刘保祥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