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245号
原告:李秀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霞,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吕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公司职员。
原告李秀敏诉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阜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霞,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127,304.82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650元,前款由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宝全驾驶车牌号为皖KGXX**的大货车(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处,商业险为50万不计免赔)行驶至翔江公路惠亚路路口时,适逢原告李秀敏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由于李宝全掉头未确保安全,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宝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敏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7,304.82元,因需继续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又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体赔偿请求的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宝全驾驶车牌号为皖KGXX**的大货车(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处,商业险为50万不计免赔)行驶至翔江公路惠亚路路口时,适逢原告李秀敏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由于李宝全掉头未确保安全,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宝全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敏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7,304.82元,因双方无法达成赔偿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人寿保险阜阳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位,依法承担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27,304.82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650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秀敏128,554.82元(含医疗费127,304.82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650元),该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汇付原告李秀敏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被告阜阳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强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