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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101号

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刘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刘玲,齐锦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红。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齐锦堂,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诉刘玲、齐锦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院(1998)淄中法民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