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红。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齐锦堂,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淄博中元工程有限公司诉刘玲、齐锦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中院(1998)淄中法民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