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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077号

张新林、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林,张秋林,刘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林,男,1969年5月27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张秋林,男,1975年10月11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8年11月17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新林与被执行人张秋林、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秋林、刘建华应支付申请人张新林案款104300.0元,承担执行费146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4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秋林、刘建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