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348号
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根宝,仲金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少辉,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
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