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赛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瀼溪东路(瑞昌市赛湖农场一分场1楼)。
法定代表人:余香斌,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江鑫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鸿福雅居15栋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巴圣华,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九江鑫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