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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54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与鹤壁市淇滨区喜洋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鹤壁市淇滨区喜洋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君璞。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喜洋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住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中段(台北经典三层)。

法定代表人:窦桂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喜洋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喜洋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