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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752号

12752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黄建艺、吴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黄建艺,吴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752号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联盾。委托代理人唐孝忠。委托代理人屠骥同。被告黄建艺,。被告吴惠莲。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本院在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艺、吴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