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752号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联盾。委托代理人唐孝忠。委托代理人屠骥同。被告黄建艺,。被告吴惠莲。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本院在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艺、吴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