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东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新疆泰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80802.4元。(执行费5612.0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者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