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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8号

孟凡君与宋中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君,宋中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8号申请人孟凡君。被执行人宋中英。孟凡君申请执行宋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19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中英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宋中英相当于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宋中英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宝军

书记员  杨佳琦

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