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吴文亮,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路双,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薛玉英,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亮与被执行人路双、薛玉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路双、薛玉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郑黄证执字第11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