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790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孝显华,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建平县三家乡。被告杜亚均,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三家乡。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亚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亚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