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39号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4年7月25日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军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