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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春与被执行人郑武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武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353号被拘留人郑武,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刘秀春与郑武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郑武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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