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1383号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闫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闫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383号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明,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闫伟,男,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西六巷84号天汇世纪花苑小区。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齐 泽 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井 国 栋速录员 王庆昱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