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2621号之一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林云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林云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69号。

负责人:张建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林云峰,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09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何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