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1956号

杨彬、高名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彬,高名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高名理,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杨彬申请执行高名理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调���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