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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8592号之一

毛永哲、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永哲,王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永哲,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68年3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毛永哲与被执行人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