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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46号

刘某1、刘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