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秋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志忠,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白城市金秋米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金秋米业有限公司东墙外挖沟占用耕地面积(基本农田)1080.9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白城市金秋米业有限公司1、限15日将破坏的耕地恢复原貌;2、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080.92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计:48,371.12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提出已接到处罚决定,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跃春
审 判 员 郭 爽
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昊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