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4民初1号原告何伯衡,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衡东县人原告陈桂连,女,汉族,1962年5月15日,衡东县人。被告童大国,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叙永县人。被告赵治强,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四川省龙马潭区人。被告西藏阿里地区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里中心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伯衡、陈桂连诉被告童大国、赵治强、西藏阿里地区神山营运运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里中心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伯衡、陈桂连提出追加被告和增加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伯衡、陈桂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第一、准许原告何伯衡、陈桂连撤回起起诉;第二、本案诉讼费10434.91元减半收取5217.455元,由原告何伯衡、陈桂连承担
审 判 长 : 次 欧
人民陪审员 :达瓦欧珠
人民陪审员 :顿珠卓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旦增平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