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91民初292号

292刘震、袁正忠等与徐玉娟、盐都区伍佑花炮厂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徐玉娟,盐都区伍佑花炮厂,盐城市城燕花炮专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292号原告刘震,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袁正忠,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高峰,男,1951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孙桂祥,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徐玉娟,女,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盐都区伍佑花炮厂,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西村。法定代表人徐玉娟,该厂厂长。被告盐城市城燕花炮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西村。法定代表人徐玉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与被告徐玉娟、盐都区伍佑花炮厂、盐城市城燕花炮专营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刘震、袁正忠、高峰、孙桂祥负担。

审 判 员  周 颖

代理

审判员  XX露

代理

审判员  胥 谨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潘凤巧

书 记 员  袁旌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