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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38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李孟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李孟坚,张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3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孟坚,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丹,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孟坚、张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96091.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拍卖成交,申请人已取得拍卖款259953.64元,各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