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162号
被执行人:杨洪凤,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洪凤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明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久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