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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636号之一

刘儒乾、范校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儒乾,范校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儒乾,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范校焕,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刘儒乾诉范校焕(2016)浙0282民初84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范校焕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逍林镇下新塘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但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款198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287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