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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344号

申请人雷云生与被执行人余涛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云生,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雷云生,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余涛,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云生与被执行人余涛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建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