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住所地宝鸡市。代表人徐东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晓光,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亚红,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魏鹏,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心瑶,女,汉族,1989年4月30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与冯晓光、张亚红、魏鹏、张心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晓光、张亚红、魏鹏、张心瑶的银行存款109681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