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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237号

胡骞、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骞,谈伟,朱灿东,严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胡骞,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谈伟,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朱灿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严瑞明,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谈伟、朱灿东、严瑞明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