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庞宝莲,女。被执行人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应尽义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张 平
代理
审判员 刘抗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