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执36号

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庞宝莲,女。被执行人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庞宝莲、武功县小村镇人民政府其他民事一案中,执行标的3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应尽义务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张 平

代理

审判员  刘抗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