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伟恩,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周志军,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周伟恩与被执行人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系统查询及住所地了解,除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帐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1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