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周其军,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圣川,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周其军与被执行人吕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09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4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新月
代理
审判员 赵小通
代理
审判员 高慧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