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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433号

1433周其军与吕圣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其军,吕圣川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周其军,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陈洪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圣川,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周其军与被执行人吕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09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4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新月

代理

审判员  赵小通

代理

审判员  高慧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