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375号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特别授权。
被告:任文革(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缓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