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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375号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任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文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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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375号

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特别授权。

被告:任文革(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缓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