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尉和建,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梁伟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尉和建与被执行人梁伟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梁伟江与申请执行人尉和建已庭外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尉和建同意对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8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