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特27号
申请人:苏某1。
申请人:苏某2。
法定代理人:苏照林,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苏某1、苏某2之祖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苏某1、苏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苏某1、苏某2诉称:请求法院宣告于小绿失踪。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于小绿2009年1月16日与苏照林之子苏军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5日生育长子苏某1,2012年3月11日生育次子苏某2。2011年9月28日苏军营在帮别人拉货途径安徽省滁州市路段时撞车死亡。于小绿料理完苏军营后事于2012年3月11日生下次子苏某2,精神不振,患上抑郁症。2014年3月2日于小绿与婆母时秀兰吵嘴后离家出走,经亲属及基层组织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小绿,女,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住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洼余29号。系申请人苏某1、苏某2的母亲。于小绿于2014年3月2日因生气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苏某1、苏某2的父亲苏军营,2011年9月28日因出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苏某1、苏某2申请宣告于小绿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在于小绿的住村及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小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期满,于小绿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该案于小绿已下落不明二年以上,经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苏某1、苏某2申请宣告于小绿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于小绿失踪;指定苏照林为失踪人于小绿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志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鹏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