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9-B4室。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四巷74号。
法定代表人:张申,该公司董事长。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97583.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363.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都斯 微信公众号“”